
原标题:越南商事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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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中敏
r随着越南“革新开放”政策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出大量的、多元化的商事纠纷解决需求。为构建现代司法体系,越南政府相继发布《2005年至2010年发展和改进越南法律体系战略决议》《2005年至2020年的司法改革战略》等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在此政策指引下,越南商事调解制度与实践向着类型化与职业化方向转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发展的实际需求。
r制度演进
r越南拥有悠久的调解解纷历史,早期依赖村规民约解决民间纠纷,但因长期缺乏法律框架约束而难以适应现代商业需求。20世纪末,经济自由化导致越南商业纠纷激增,进而倒逼争议解决机制改革。越南《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判决执行法》首先确认庭外调解协议的民事执行力。越南《商事仲裁法》创新性允许仲裁与调解并行,赋予调解确认决定等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2017年,越南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通过专门规范商事调解关系的政府法令《2017年第22号关于商事调解的政府法令》(以下简称《商事调解法》),构建起全流程商事调解制度并确立了第三方调解法律地位。2020年《法院调解与对话法》创设法院附设调解机制,形成“市场主导﹢司法保障”的双轨模式。越南通过阶梯式立法实现从传统调解到现代制度体系的转型,为平衡本土实践与国际规则提供了转型范本。
r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r法院附设调解是指在法院受理民事、婚姻家庭、商事、劳动纠纷案件前,由调解员进行的调解活动。
r调解程序。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由法官主导启动。当起诉人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法官应告知其享有选择调解的权利。若起诉人同意调解,法官将指定调解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起诉人、被告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若被告亦表示同意,调解程序即正式启动。若任一方不同意,则案件直接转入诉讼程序。调解会议需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方可进行。若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组织调解结果记录会议,并形成正式记录。该记录提交法院后,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承认。经法官承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期限通常为20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经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2个月。
r资金与费用。根据《法院调解与对话法》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国家预算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保障法院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调解相关费用标准由政府决定,并在与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提交国会批准。财政部长负责制定并监督调解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使用及结算工作。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与政府协调,就调解资金向国会提出建议,并具体指导、检查各级法院在资金使用、管理和结算方面的执行情况。
r调解费用原则上由国家财政承担,但在下列情形中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一是涉及明确财产标的的商事或经营纠纷调解;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在法院外进行调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三是调解员因核查涉案财产需前往法院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四是外语翻译所需费用。上述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缴纳方式、程序及资金管理均由政府作出详细规定。
r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法院承认: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合法且自愿达成;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权益;涉及离婚事项的应全面安排子女与财产问题;协议仅就部分民事争议达成一致,须确保该部分内容不影响其余未达成一致部分的处理。
r法院作出的和解协议承认决定具有终局效力,不得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上诉或抗诉,并可依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法律亦赋予当事人请求重新审查该承认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r独立商事调解制度
r代表性的商事调解机构。根据《商事调解法》成立的商事调解中心以及根据《商事仲裁法》成立的仲裁中心可以独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代表性的商事调解机构包括越南调解中心和越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越南调解中心是由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商事调解法》设立的第一家专业调解机构,自成立后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越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越南首个独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除提供调解服务外,还开展调解员培训与制度推广。
r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准入。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形式在越南开展活动。其中,只有分支机构可以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代表处只能在越南成立以寻求和促进商事调解机会。分支机构出具的和解协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确认和执行。
r调解程序与和解协议。《商事调解法》规定,独立商事调解适用于三类争议:一是当事人之间因商业活动产生的纠纷;二是至少一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纠纷;三是法律规定应通过商事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越南《商法》将“商事活动”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包括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投资和业务推广。
r调解程序可由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或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协商启动。商事调解机构受理案件须有书面调解协议作为前提,包括独立条款、合同附属条款或其他书面合意文件,口头协议不具有启动调解的效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解决建议。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制作和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r法院对庭外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负有审查职责。在确认其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作出承认该协议为调解成功结果的决定。庭外调解结果适用与法院附设调解相同的实体与程序条件,必须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要求,方可获得司法承认。法院作出的承认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抗诉。
r制度作用
r越南商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调解以非对抗方式化解纠纷,有助于维护商业合作关系,使具有长期贸易合作需求的企业避免因诉讼导致关系破裂,从而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第二,调解程序灵活、高效、成本低。当事人可自主安排流程,纠纷通常在1至2个月内解决,与诉讼或仲裁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同时,线上调解的推广有效降低了差旅和场地成本,尤其有利于中小企业。第三,调解有助于缓解司法压力。2022年3月1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根据〈法院调解与对话法〉加强调解工作的指示》,提出将年度案件受理总量8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移送调解、实现70%调解成功率和100%调解结果承认率的目标。该机制既分流了诉讼案件,降低司法系统负荷,又通过高效执行减少案件回流,体现出调解在司法资源优化中的重要作用。
r【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2025年度西部项目“高质量建设西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路径研究”(25XFX014)的阶段性成果】
r(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侯中敏)
r(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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